曾经患过乳腺癌,没有复发,能买重大疾病保险或其他相关分红险吗?
2018-07-17  1评论  2005浏览
姐姐曾经患过乳腺癌,当初发现也属于早期,现在已经基本痊愈,2年多没有复发了,请问有希望再能购买到重大疾病保险亦或是其他相关的分红险么?我能替她代买吗?
lanmo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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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家属

A. 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: (一)本人; (二)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 (三)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、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、近亲属; (四)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 除非您对您姐姐存在抚养、赡养或扶养关系,否则您对您姐姐不具备保险利益,不能替她购买保险。 B. 重疾险,根据不同职业类别,不同产品类型,具有不同的最高限额。 一般职业类别有1类至6类,风险程度依次升高,6类风险最高,一般不保。 所以要您姐姐的职业情况来定最高限额。不同年龄的累计最高风险保额也不同。 例如:18-35周岁,累计最高风险保额≤被保险人年收入20倍; 36-45周岁≤被保险人年收入15倍; 46-55周岁,累计最高风险保额≤被保险人年收入10倍; 56-70周岁,累计最高风险保额≤被保险人年收入5倍。 另外,如果被保险人在寿险公司购买了寿险产品,也应包括在内来计算累计最高风险保额。 家庭主妇投保。如果您姐姐已婚,是家庭主妇,且丈夫已经或同时投保,那么您姐姐的累计风险保额不应超过其丈夫;如果其丈夫没有投保,原则上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。当然,如果不是家庭主妇则不受此限制。 军警人员。如果您姐姐是一般军人、普通警察等,重疾险累计风险保额为50万。 离退休人员。离退休人员的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50万。 异地投保。非当地户口,但长期居住在该地区半年以上并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(无固定住址及固定职业者不受理)的,需提供被保险人暂住证或单位证明。 C. 凡患有下列疾病者,一般不承保: 癫痫、严重智力障碍、精神疾病、脑外伤严重后遗症等; 重度残疾,如:双目失明、两肢以上断离等以及手指缺失四指以上而从事危险工作者; 恶性肿瘤。恶性肿瘤在手术切除及放化疗治疗结束5年、预后良好、无需继续治疗,方可接受投保申请。 所以,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看:您姐姐需要在治疗结束后5年、预后良好、无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。至于是否承保, D. 一般的核保结论大概有以下几种: 正常承保。适用于没有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。 风险加费。在审核被保险人生活方式、职业、健康状况、体重、疾病等情况后,确认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率、死亡率较正常人群提高的,为实现公平、合理之原则,对被保险人增加风险保险费,以实现平衡风险。大概意思就是,如果您姐姐具备投保资格且投保后,核保人员会根据您姐姐的具体情况,例如理赔资料、邀请您姐姐做核保体检后获得的体检报告等因素,来决定是否需要加费。 免责承保。对于一些复发率较为局限的疾病或择期手术的疾病,通过责任免除方式(不承担特定疾病责任的赔付)来见面被保险人因为现症而额外增加的风险。举例,如果核保结论认为可以为您姐姐承保,或许就有可能针对乳腺癌这一疾病做出免责承保,也就是说,可以承保重疾,但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,且又为乳腺癌时,保险公司不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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